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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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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笔记

工程合同纠纷7种典型案例分析

司法鉴定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主要问题,故相关从业人员有必要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了解,方能有的放矢。律师依据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梳理其中涉及司法鉴定的有7个常见问题进行解析,希望今后如遇相关问题时,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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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需要司法鉴定的问题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已有结算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同意司法鉴定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可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答:可以。

参考案例:云南文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洪立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0)最高法民再360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案中鉴定程序的启动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故原审法院未采信结算书而启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

2.发包人不认可对工程项目预算进行的评审报告的,是否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工程造价?

答:需要。

参考案例:内蒙古亦龙实业有限公司、固阳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0)最高法民申5266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亦龙公司以佳世达造价公司出具的《预(决)算评审报告》为证据请求以此评审报告评审的工程总价认定案涉工程价款。一、二审中,固阳县政府、固阳县交通局均主张《预(决)算评审报告》是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对国有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不能作为案涉工程结算依据。经查,从《预(决)算评审报告》的内容看,该评审报告是佳世达造价公司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的通知要求,对案涉项目预算进行的评审,评审目的、评审依据、评审方法和程序均与工程造价的审计或鉴定有一定区别。据此,发包方不认可此审定报告为工程造价结算,具有事实依据。至此,在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款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亦龙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对其主张的工程价款负有举证责任。在一审法院释明后,亦龙公司申请鉴定又撤回,原审判决认定其提起诉讼的证据尚不充分,并无不妥。亦龙公司可在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工程价款数额后再行提起诉讼,不存在丧失追索工程款权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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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逾期竣工天数可由裁判者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可否不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答:可以。

参考案例:泉州崇武半月湾度假村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9)最高法民申4906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逾期竣工天数可由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因而未要求鉴定机构就此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

4.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由谁确定?

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7.6条规定,对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鉴定人可从专业鉴别、判断的角度提出建议,最终由委托人根据当事人的举证判断确定。

注:委托人是指委托鉴定机构对鉴定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5.索赔成因、索赔损失、索赔时效是否成立,由谁确定?

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8.1条规定,当事人因提出索赔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提请委托人就索赔事件的成因、损失等作出判断,委托人明确索赔成因、索赔损失、索赔时效均成立的,鉴定人应运用专业知识作出因果关系的判断,作出鉴定意见,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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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发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工程项目时,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预期利润的,由谁认定删减事实是否成立?

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8.5条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发包人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或工程项目,承包人提出应由发包人给予合理的费用及预期利润,委托人认定该事实成立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时,其费用可按相关工程企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算,预期利润可按相关工程项目报价中的利润的一定比例或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

7.工程欠款利息及违约金是否属于工程造价鉴定范围?

答:属于。

参考案例:贵州建工集团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鑫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0)最高法民终1131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831日发布并于20183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明确列明了费用索赔争议鉴定,可据此判断本案《鉴定意见书》所载鉴定范围中的停工损失、工程欠款利息及违约金属于工程造价鉴定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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