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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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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该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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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已完工的合格工程折价补偿

如前所述,在我国法上,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因而原则上对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恢复原状。然而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其特殊性,已经完成的工程客观上不适宜恢复原状,否则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据此,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不采用恢复原状的处理方法,而应采用其他补救措施,即对之进行折价补偿。换言之,即发包人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然而,已完工程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该工程对于发包人来说是否具有利用价值,发包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实现,因此基于当事人间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司法解释区分了工程合格与不合格的几种情况,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原则:第一,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第二,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予以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第三,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则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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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担违约责任

因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承担原则是: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则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的,守约方还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与损失之间的差额部分;如果是双方违约的,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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