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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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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

与其他合同一样,建设工程合同中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首先是继续履行。就承包人违约而言,其擅自停工的,发包人可以要求其继续施工;承包人有偷工减料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补足;在保修期内,工程发生质量问题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保修等。就发包人违约而言,其未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其支付;其不按约定提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者设备,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者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提供或补正;其未提供施工场地、提供施工所需的设计图纸及其他资料、办理有关施工手续,承包人有权要求其提供或办理等。当然,如果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不适于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如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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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就某种违约行为约定了违约金的,当出现了该违约行为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责任。就承包人而言,其逾期竣工的,应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其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承担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金等。就发包人而言,其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除应支付工程款外,还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

三、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在当事人违约后且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就承包人违约而言,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缺陷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修复、更换、返工或改建;在承包人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不解除合同,而要求承包人对转承包人或转分包人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等。就发包人违约而言,其不按约定提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者设备,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者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承包人可以自行提供,并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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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赔偿损失

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就承包人违约而言,其逾期竣工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其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发包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其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对因转包工程或违法分包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与转承包人或分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等。就发包人违约而言,其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则发包人除了应支付工程款外,还应赔偿承包人的利息损失;其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承包人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费用或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因其原因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的,其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等。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多种多样,纷繁复杂,远不止前文所述的几种情况,而且既可能纯粹是单方的违约行为,亦可能是双方甚至多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交织在一起,因而需要法官认真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作出正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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