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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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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认定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标准完成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任务,发包人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协助并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或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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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人的违约行为

从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经常发生的纠纷来看,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一般表现是:

1.因施工技术或力量不足而擅自停工

在目前建筑市场上,施工单位鱼龙混杂,不少施工单位并无相应的施工技术或力量,但仍承接大型、复杂的工程,导致无法完成施工任务,构成违约。

2.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

承包人在承接了工程项目后,并不自行施工,而是将工程予以转包或者直接分包,从中渔利,有时甚至层层转包或分包,完全不顾转承包人和分承包人的施工资质和建设工程的质量,严重侵害了发包人的权益。此违约行为在实践中屡见不鲜。

3.承包人逾期竣工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施工任务的,应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但有工程量增加、发包人变更设计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的,承包人可以要求顺延工期,并相应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4.勘察、设计、施工的工程质量有缺陷

工程质量缺陷分为严重缺陷和轻微缺陷,其中严重缺陷表现为工程不合x什编程等瑕疵。无论是严重缺陷还是轻微缺陷,承包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承指的方式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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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包人的违约行为

发包人的违约行为一般表现在:

1.逾期支付工程价款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的一项主要义务便是支付工程价款,包括工程进度款和最终的工程结算款。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价款的,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不按约定提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者设备,或者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者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提供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者设备(俗称“甲供料”)的,发包人应当按约提供,并符合强制性标准,否则便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

一般来说,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的协助义务是提供施工场地、提供施工所需的设计图纸及其他资料、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等。发包人违反这些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发包人变更设计、修改图纸,造成施工人停工、窝工、返工等损失的,亦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承包人与发包人违约责任的分担

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均违约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在逾期竣工的情况下,既有承包人施工力量不足的原因,又有发包人欠付工程款、逾期提供材料、设备、变更修改图纸、指定分包人与承包人协调不当等原因,则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分担责任;在工程质量有缺陷的情形中,既有承包人施工不当的原因,又有发包人设计不当、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或设备有缺陷等原因,则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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