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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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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行使代位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获法院支持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借用资质”(挂靠)是行业顽疾。当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而名义承包人(被挂靠方)因种种原因怠于行使权利(“躺平”)时,实际施工人往往陷入被动。通常,实际施工人会依据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人。但本案的独特之处在于,法院不仅认定了挂靠关系,更在名义承包人明确表示“暂无计划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支持实际施工人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直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同时,本案还涉及“合作开发”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界定,以及以“资本显著不足”为由刺破公司面纱的认定标准,具有极高的实战参考价值。
一、裁判要旨
核心观点
1.挂靠关系的认定与合同效力: 个人借用有资质建筑公司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前已实际参与商谈、投入资金、组织施工的,属于借用资质(挂靠)关系,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当名义承包人(被挂靠方)明确表示不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时,视为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此时,实际施工人作为债权人,有权越过名义承包人,行使代位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
3.合作开发与土地转让的界限: 提供土地的一方若只收取固定利益(如固定土地开发费),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共享利润,该合同性质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而非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提供土地方不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本案情
借用资质与工程停摆
2011年5月,福建南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福建公司”)与北京峰洪功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建南山佛光高尔夫七号公馆某标段。实际上,自然人周勇智借用了福建公司的资质,是该项目的实际投入者和施工组织者。工程施工一段时间后,因北京公司资金问题,双方于2012年9月签订《终止意向书》,确认解除合同并由周勇智退场。
结算确认与付款僵局
退场后,工程结算审定额确认为2180万余元,但北京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393万余元未付。北京公司已付的款项,福建公司扣除管理费后均已转付给周勇智。然而,对于剩余工程款,北京公司迟迟未付。
怠于行使权利与诉讼突围
面对欠款,名义承包人福建公司出具说明,表示“暂时无向北京公司主张权利的计划”。周勇智遂提起诉讼,要求北京公司支付余款及利息,并要求福建公司、土地提供方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海基公司”)及北京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施工合同无效;北京公司直接向周勇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驳回对海基公司及股东的诉讼请求。
三、深度分析与专业评析
法院的裁判逻辑解构
法院在本案中通过严密的逻辑链条,解决了实际施工人“求告无门”的困境。
首先,定性法律关系。法院透过福建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和资金流向(扣除管理费后转付),刺破了表面的转包/内部承包关系,认定周勇智与福建公司实为“借用资质”关系,导致总承包合同无效。
其次,激活代位权路径。这是本案最精彩的博弈点。通常实际施工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26条(现行解释第43条)主张权利,往往受限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举证责任和名义承包人的配合度。本案中,法院捕捉到福建公司“明确表示暂无计划主张权利”这一关键事实,认定其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这直接触发了《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代位权条款,使得周勇智可以直接向次债务人(北京公司)追偿,且不仅限于工程款本金,还包括了利息损失。
最后,厘清责任边界。
1.对于土地提供方(海基公司): 原告试图将其捆绑为共同发包人(合作开发)。法院审查底层的《合作开发合同》,发现海基公司仅收取固定土地费,不担风险、不分利润,符合“名为合作、实为转让”的特征,成功切断了其连带责任。
2.对于股东(刺破面纱): 原告主张北京公司注册资本仅50万,属“资本显著不足”。法院认为,北京公司已支付1700多万工程款,资本与风险并未明显不匹配,且无恶意转嫁风险证据,拒绝刺破公司面纱。
裁判观点的法理溯源
本案裁判深刻体现了实质正义与债权保护的原则。
关于“代位权”在建工领域的应用,本案提供了一个极其标准的范本。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了特别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代位权往往能获得更彻底的救济。因为代位权的行使,本质上是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只要债务人(名义承包人)“躺平”,债权人(实际施工人)即可“补位”。
关于“合作开发”的认定,法院严格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坚持以“共担风险”作为合作开发的本质特征,有效防止了责任主体的无限扩大。
建工视角特别评析
从实务角度看,本案揭示了“挂靠”模式下,名义承包人“消极应对”反而可能成为实际施工人“积极突围”的契机。
很多被挂靠单位为了规避自身的税务、诉讼风险,往往不愿意主动起诉发包人。在本案中,福建公司的“不作为”反而帮助周勇智坐实了“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如果福建公司积极起诉但又因自身原因败诉或和解,周勇智反而可能陷入被动。
此外,本案对于“结算依据”的认定也值得注意。法院采信了《拨款申请书》中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的金额来印证结算单的效力,即使发包人事后否认,但面对完整的签字链条和对应的付款记录,法院依然确认了结算金额。这再次强调了施工过程中“过程资料”确权的重要性。
四、 实务策略:风险要点与应对
对于【实际施工人】
风险预警: 当发包人欠款,而被挂靠单位不愿配合起诉时,很容易陷入僵局。
应对方案:
其一,固定“怠于行使”的证据。如本案中的周勇智,应积极向被挂靠单位发函催告其起诉发包人。若其回函表示“暂不处理”或“无计划起诉”,这就是行使代位权的“金钥匙”。
其二,咬定“过程结算”。在本案中,若无2012年的结算审定表及配套签字记录,代位权的数额将难以确定。务必保留所有拨款申请、进度确认单,特别是发包人关键人员(如本案中的“金一牧”)的签字记录 19。
对于【发包人】
风险预警: 不要以为合同是跟建筑公司签的,就可以无视实际施工人。一旦建筑公司“躺平”,发包人将直接面对实际施工人的诉讼炮火,且利息计算可能追溯至交付之日。
应对方案:
其一,严格审核付款对象。严禁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个人(如本案中的周勇智),应坚持公对公转账,并要求提供完税发票。
其二,慎签“意向书”。本案中《终止意向书》及后续的结算确认成为了原告胜诉的关键。在未达成全面和解前,对于结算数据的签署应极其审慎,避免被作为“自认”证据。
对于【名义承包人】(被挂靠方)
风险预警: 虽然本案中福建公司未承担责任,但“出借资质”本身违法,且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应对方案:
其一,如实陈述,通过“代位权”脱身。如确无意介入纠纷,可如本案福建公司一样,如实说明情况并表明不主张权利,引导法院适用代位权,让实际施工人直接找发包人,从而通过“已付款均已转付”的抗辩,免除自身的连带付款责任 20。
其二,管理费隔离。确保收取的仅是管理费,且所有收到的工程款已扣除管理费后支付给实际施工人,不截留工程款,以证明自身无获益之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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