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上海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网!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首页 > 办案笔记

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联系我们

  • 律师:林长宇
  • 手机:13761395638
  • Q Q:690548296
  • 邮箱:690548296@qq.com
  • 律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办案笔记

停窝工损失究竟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停窝工损失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司法实务中争议很大,各省高院各行其是,最高法院裁判观点相互冲突,亟需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予以一锤定音。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是法定的,需要平衡承包人权益(间接保护建设工人利益)、发包人权益、享有抵押权等第三人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四十条规定,一正一反,界定了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但停窝工损失,一直纠结在工程价款与损害赔偿金之间,身份不清,归属难定。

笔者认为,承包人的人材机100%物化至建筑物,太过理想。承包人因停窝工存在人材机损耗,是现实情况。只要停窝工损失是承包人对人材机的实际支付费用,就应界定为用于工程施工,属于工程价款,承包人就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非要以停窝工损失是人材机损耗,没有物化至建筑物,不是工程价款,承包人就此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属苛责。

最高法院最新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24号】认为,停窝工费用,均为住建部、财政部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属于工程价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损害赔偿金,故承包人就停窝工损失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当工程施工中产生停窝工损失/费用的,承包人一定要及时索赔,提交签证,并可在结算时与欠付工程款一起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新观点

裁判要旨:停窝工损失属于工程价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损害赔偿金,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一:《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南交大府河苑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24号】,本院认为,六、关于优先受偿权的对象以及范围的问题。府河苑公司上诉认为,鉴定机构鉴定的停窝工损失属于损害赔偿金,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范围,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而正如本院上文评述,本案中由鉴定机构鉴定的停窝工费用,均为住建部、财政部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属于工程价款而非逾期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损害赔偿金,故该部分费用,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府河苑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中建四局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大田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73号】,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中建四局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当限于欠付的工程价款144065066元及停工损失388万元的范围内,共计147945066元。中建四局请求就违约金部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238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安徽华普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的工程脚手架、机械租赁费、模板摊销及内支撑费用、停工人工费用等损失实质仍是承包人为案涉工程施工所支出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付的费用,是工程施工的成本及内容,不超出工程造价的内涵,该费用并非承包人因履行合同对第三人的违约损失赔偿以及履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预期可得利益。故该7726188.58元索赔损失应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合肥建工集团该节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旧观点

裁判要旨:停窝工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案例一:《宁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310号】,宁夏高院一审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应当为欠付的工程款,宏成公司主张包括利息、违约金和窝工损失,明显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利息、违约金和窝工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安阳中广发汇成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113号】,河南高院一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范围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用于建设工程的垫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未用于建设工程的以及发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据此,一审法院认为,中广发公司应付的9156.885827万元(先行判决5585.65万元+本次判决认定3571.235827万元)工程价款应当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及停工损失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杭建工公司对上述费用主张优先受偿,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本院认为,(七)关于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能否成立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而从前述中铁公司在本案中被支持的诉请款项来看,包括因瑞讯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两项,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并无不当。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该项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案例四:《南阳市建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锦寓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终1296号】,本院认为,关于建发公司主张施工期间窝工、停工损失、管理人员费用、总包管理费、施工配合费、鉴定费等费用137万元应否确认为优先债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定中的工程价款,是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关于人工、材料、机械等物化至建筑物的投入,而窝工、停工损失等系因停工造成的人员、机械等现场停滞损失,不属于工程价款,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窝工、停工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同样,总包管理费、施工配合费、鉴定费也不是物化至建筑物的投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故建发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五:《四川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成都鑫红光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819号】,本院认为,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略)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故一审法院对省建三公司主张停工损失和解除合同的损失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六:《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佳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栩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初60号】,本院认为,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某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涉讼工程虽未全面竣工,但业已就分部、分项部分进行了验收,四建公司主张其对已完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四建公司对工程款利息、停窝工损失及利息、逾期支付进度款利息也请求就已完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

第一条(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律师微信

手机网站

林长宇 上海建筑工程律师

咨询电话 13761395638

邮箱 690548296@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备案号:沪ICP备19022825号-3 上海专业建筑工程律师网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 XML
技术支持:苏州西姆斯

             微信扫一扫Close
the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