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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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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否适用于因偿付工程欠款签订《还款协议书》?

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上述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仲裁条款在民事合同中具有独立性。

工程结算后,施工合同双方对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数额达成一致,即工程欠款数额已成为一个定数。《还款协议书》是为履行施工主合同签订的,体现了工程结算的结果,其性质为补充协议,是对施工主合同的补充、细化。同时,《还款协议书》是对从签约到结算的前期履约行为作一了断,对后期确认欠款数额、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内容作出约定;从《还款协议书》文义内容看,主要内容更像是借款合同,发包人主要义务按约定还钱,《还款协议书》具有独立性。

据此,施工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适用于因履行《还款补充协议》发生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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