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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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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

工程案件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营业地:上海市**区**路***弄**号*楼,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被反诉人): 上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大连路***号**室。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不服**省**市**区人民法院(2020) 陕****民初****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省**市**区人民法院(2020)陕****民初****号民事判决;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判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实际损失1627727.24元;

3、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 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错误。

1、事实上,上诉人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处并不是仅承接了幕墙及GRC工程施工项目。在签订《幕墙及GRC工程施工合同》之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已经明确达成意向,将石坝河西片区改造工程整个项目发包给上诉人,其中包括:室内装修设计及施工工程、空调安装工程、消防设计及施工工程、绿化设计及施工工程、灯光设计、改造广告工程、钢结构工程、玻璃幕墙工程。上诉人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和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可以承包石坝河西片区改造工程整个项目。上诉人已经完成了上述项目的全部设计工作,但发包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由于工程资金紧张,与上诉人商议分步施工上述工程,所以先期只签订了《幕墙及GRC工程施工合同》、《石坝河西区改造总包工程项目合同》。上诉人虽然没有玻璃幕墙工程施工专业资质,但将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被上诉人合理合法。上诉人依据双方的协议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合理合法。

2、上诉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供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开工日期为2019年3月15日(被上诉人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的资料上载明的开工日期是2019年5月1日),竣工日期为2020年1月10日。竣工日期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竣工验收报告》中一致确认的。但实际的开工日期应该是2019年4月中下旬。从2019年4月20日(结合证据判断)开始计算至2020年1月10日为264天,合同约定工期是80个日历日,工期延误了184天(工期顺延被上诉人需要举证)。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被上诉人应该按约定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误工上诉人没提供相应证据,但根据《竣工验收报告》被上诉人误工的事实已经非常明确。

3、因为被上诉人误工184天,造成上诉人违约,发包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拒绝向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1627727.24元(现已明确表明拒付并实施具体拒付行为),该损失已经实际发生,被上诉人应该给予赔偿。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误工上诉人没提供相应证据,但根据《竣工验收报告》被上诉人误工的事实已经非常明确。

4、被上诉人因为无钱施工,***(是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被上诉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的法律行为由被上诉人承担)向上诉人股东***借款760000元,用于本项目施工,被上诉人具有偿还义务。双方约定,如果***不按时偿还借款,上诉人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证据:付款申请单 2019.9.26),双方均已签字,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至今***还有19万借款未偿还,上诉人按照约定有权拒付工程款。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上诉人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和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在资质范围内可以承揽石坝河西片区改造工程整个工程项目(玻璃幕墙工程施工仅是其中一部分),将总承包项目中的玻璃幕墙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被上诉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合法有效的。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令上诉人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是错误的。

2、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判令上诉人支付工程款。但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已经明确写明:6层GRC未验收通过,需要整改。所以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也适用错误。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予以改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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