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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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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辽宁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沈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关于反诉原告主张的因反诉被告逾期完工的违约金。反诉原告就此提交了《公函》加以证明,但反诉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反诉原告未能提交该证据的原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规定,因该证据系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出具,反诉原告应留存证据原件,但其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原告,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另,反诉被告提交的《施工现场签证单》所载日期,在诉争工程竣工验收后,反诉被告仍继续应反诉原告要求进行其他工程的施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因反诉原告就其主张的事实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


裁判结果

沈阳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辽宁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2786721.39元;二、被告

沈阳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辽宁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保修金675532.37元;三、被告

沈阳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

辽宁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违约金,以工程款1864806.2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7年1月10日止,按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

辽宁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

沈阳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0163元,均由被告

沈阳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2427元,由反诉原告

沈阳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海鸿审判员聂雪人民陪审员朱铁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程慧本案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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