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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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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还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案情简介】
建设单位甲公司将江苏扬州某住宅小区的二期工程的三栋单体发包给乙公司总承包,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乙公司将该工程肢解分包给王某以及其他实际施工人来施工,乙公司与王某签订《协议书》,将其中的两栋单体建筑工程发包给王某。工程竣工后,因乙公司并未将工程款支付给王某,故丙方将甲公司、乙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乙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410万元,丙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并请求对2#、5#楼房产进行拍卖,并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观点】
虽然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无效,但王某请求给付的工程价款仍属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可以由作为实际施工人的王某给予物上追及力而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限制,追及到其他发包人那里来行使。王某施工的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其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律师点评和提示】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袁晓波律师受王某的委托,代理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实务中原先一直有争议。本案的二审结果是在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出台之前,最终江苏省某地区法院是判决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其逻辑是优先受偿权为工程款债权的法定担保物权,只要工程款债权成立,优先受偿权就可以主张。本案虽然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主张工程款债权,那也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去主张优先受偿权。
但根据最新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主张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只能是与发包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跟发包人没有直接关系的实际施工人将不能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发包人依然可以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主张代位权,并一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