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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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分析
建设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从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 这三个环节分别属于承 发包双方,所以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可以分为: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原因、其他原因。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主要有四点原因:
(1)未按设计图纸 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
(2)未按经发包方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 ;
(3)使用未经检验的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设计要 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4)分包人的原因。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 问题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建筑法》第55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 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 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 质量负责”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 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 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对于已经出现了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首先应当承担修复义务, 方式为修理、返工或者改建,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标准。 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承包人应当进行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如承包人拒绝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1条之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子支持。”经常遇到承包人主张支付工程欠款,而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主张减少给付工程欠款数额。发包人提出的理由是作为答辩还是作为反诉呢?审判实践中有不同意见,一种认为主张减少给付工程欠款数额是抗辩理由,无需提起反诉;另一种意见认为主张减少给付 工程欠款数额不是抗辩理由,应当提起反诉;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合 同约定,如合同约定工程质量有问题,减少给付工程款的数额或者其修 费用从给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则则是抗辩理由,否则应提起反诉。合同质量问题与价款问题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合同没有约定时,质量纠纷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
发包人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分析:
工程未交付之前出现纠纷,可按以上规定处理,交付之后则适用工程保修的规定。 2.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主要有三点原因:(1)提供的设计有缺 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设备、材料等不符合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因此,如果建设工程质量有缺陷,一般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但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是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则应由发包人 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包人不应承担责任 。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的,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发包人在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后,却又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包人承担责任或者对抗承包人的工程款请求的对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建筑工程尚未经验收、发包人 擅自使用情况下,如果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问题,承包人仍然要承担责任。该规定是强制性规定,要求承包人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不能出现问题,这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如果出现问题承包人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前面提到建设工程三个主要环节—勘察、设计、施工,但本条规定只提设计而未提勘察是因为勘察是设计的基础、依据,勘察出错必然导致设计上的缺陷,所以《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应当承担因此而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
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外其他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是指由于第三人、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第三人造成的质量问题又不可归责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的,第三人应承担责任。对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承、发包双方均不承担民事责任,而是按照风险分担原则来承拒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