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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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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业主主张索赔应重点关注哪些事项?

 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重点关注业主索赔的程序和期限。我国法律法规暂未明确业主向承包方索赔的程序和期限,但是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索赔程序和索赔期限,那么在发生索赔事项后,业主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按照相应索赔程序进行索赔。 

    此外,业主对于索赔的举证责任也是司法程序中的难点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业主主张索赔需要提交索赔相关材料,尽到初步证明责任。

    实践中,业主一般需要收集固定以下证据:

    施工合同订立的相关文件。该类文件主要用于证明业主的索赔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招投标文件、招标图纸、招标过程中业主与投标人间洽商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双方会议纪要等。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相关材料。该类文件作用主要是固定业主索赔事实,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工程洽商变更签证文件、承包方施工纪录、监理会议纪要、工程质量文件、监理对索赔事实确认文件、索赔通知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业主与承包方容易在工程质量、价款、工期等关键问题上产生争议,故业主在平时的合同履行管理中,应注意搜集和固定该些方面的证据。 

    需进一步说明的是,当事人之间容易发生争议的工期问题,其原因非常复杂,较多情况下为复合原因,换言之,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工期的延长均可能存在过错。对业主而言,施工手续的办理、工程款的支付、设计变更、其他合同项下配合与协作义务的履行等,都可能是影响工期的重要原因。此种情况下,较难认定一方对工期延误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是执行周期较长,合同履行中的各种变化也较多,进而也容易产生纠纷。在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定条件时,业主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可向承包方进行索赔。在此过程中,无论是业主或是承包方,均应高度重视,不仅关注其中各项法律行为的效力、可能享有的抗辩权利,还要积极收集和固定证据,树立和培养证据意识,保证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更大程度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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