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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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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本

律师函

(2015)苏昭律函字第 号

致东营XX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先生的委托,指派戴志勇律师就张某先生承包商洛至商南XX工程(商洛至XX段)SSXXX-SSXXX段线路安装工程相关事宜郑重致函如下:

根据张先生提供的资料显示,商洛至商南XX工程(商洛至XX段)SSXXX-SSXXX段线路安装工程,系由XXX工程有限公司总包后分包给贵公司,2013年8月,贵公司的董XX先生又以贵公司名义将此工程转包给张先生施工,随后,实际施工人张先生即租赁机械设备,组织人员施工。并按期竣工。经对实际工程量核算,该工程量价款为3000459元,目前已支付工程款1081000(不包含XXX工程已付的油款),尚有1739459元的工程款至今未有结算。张先生多次去贵公司协商解决所欠其工程款事宜,但均无结果。

律师认为,张先生作为实际施工人,其承建的工程已按期竣工并经各方验收合格,依法应取得该工程款,现贵公司至今尚未与张先生结清该工程款。

有鉴于此,本律师特此函告:

第一,敬请贵公司收到本函后7日内(以寄送本律师函之快递公司反馈的送达日期为基准日期)向张先生付清欠款壹佰柒拾叁万玖仟肆佰伍拾玖元(¥1739459元),支付给张先生。

第二,如贵公司未能在函告日期之内向张先生支付上述款项或另行就该事项与张先生达成协议的,本律师将在贵公司收到本律师函的第八日(以寄送本律师函之快递公司反馈的送达日期为基准日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

考虑到双方之前的合作关系,以便于双方进一步的合作,望贵公司能在函告日期内付清欠款。如进入诉讼阶段,贵公司必将承担诉讼之不利后果(利息、违约金、诉讼费、商业信用丧失等无形损失)。务请贵公司审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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