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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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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

资质不够拆分工程 投机取巧合同无效

    2013年12月8日,南京XY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Y公司)与BD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D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BD公司承建XY公司开发的、位于南京市某工业园区的“机电设备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工程,具体工程内容为“C、D区所有土建、安装、装饰、市政工程以及发包人委托的其他内容”;合同价款暂估9665万元,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确定,合同价款调整办法详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开工日期为2013年12月1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540天,工程质量的相关条款同通用条款。
        2013年12月12日,XY公司与BD公司就前述“机电设备仓储物流中心”项目工程签订了封面名称为《机电市场建设施工合同》、扉页名称为《机电设备仓储物流中心建筑工程补充施工协议》(以下简称1212合同),约定由BD公司承建前述工程。该合同第1条“工程概况”部分约定:“建筑面积:约32万平方米;工程造价:约3.2亿元(以竣工结算为准);开竣工日期:2013年12至2015年12月(开工时间以甲方进场通知书为准)。”
        2013年12月29日,XY公司与BD公司签订了《机电设备仓储物流中心建筑工程补充施工协议(二)》,约定:“XY公司和BD公司在2013年12月8日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是为了在建委办领施工许可证而签订的,双方同意该合同作废,以双方在2013年12月12日签订的《机电设备仓储物流中心建筑工程补充施工协议》为准。”
        2014年5月6日、7月5日、9月15日,XY公司和BD公司共同先后三次报送备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三份合同除具体工程内容和工程价款按备案先后时间顺序不同外,签订主体、订立时间、订立地点、所涉工程名称及其他内容均一致。
        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建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本案中,BD公司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企业,注册资金5210万元,仅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2.605亿元)的、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建筑群体的施工,但其承建案涉项目合同价款约3.2亿元、建筑面积约32万平方米,明显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故BD公司与XY公司签订的“1212合同”应属无效。虽然双方于2013年12月8日同日签订并于2014年分前后三次报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本身因分割了案涉工程而并不存在BD公司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建工程的情形,但双方已在2013年12月29日签订的《机电设备仓储物流中心建筑工程补充施工协议(二)》中明确约定:前述合同系为办领施工许可证而签订且双方同意其作废,并以“1212合同”为准,表明前述三份备案合同实际上是为规避资质等级审查取得施工许可证而签订,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案涉合同均属无效。
        南京建筑工程律师点评:本案中,BD公司因超越施工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导致其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尽管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承包合同进行了拆分,使每一个分立的合同均能够符合承包人的施工资质要求,但因拆分后的合同系为逃避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而订立,双方并未实际履行,且事后又被双方合意废止,因此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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