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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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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

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

 不论是新建、改建或者恢复工程,发包方都应为承包方提供工程建设的必要条件,这是保证工程按期开工、按期完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如向承包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要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料的可靠性负责。委托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委托初步设计的,应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厂报告以及原料、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其他资料。发包方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按期提供原材料和设备;保证资金供应,按时拨款;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照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承包方。
        在工程承包施工中,因受工程规模、项目实施环境、立约各方履行合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经常发生工期延误问题。如果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工程日期可以顺延外,还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
        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但是,当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况约定了承包方应当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果承包方没有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是否享有工期顺延权?有人认为,既然双方约定了承包方应当办理工期顺延签证,这是对承包人合同义务的约定,承包人没有办理工期顺延即违反了约定义务,因而不应再享有工期顺延权。
        南京建筑律师不同意上述观点,承包人虽然没有办理工期顺延签证,仍然享有工期顺延权。
        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发生纠纷后承包方主张工期顺延权的,不能简单地据此认定承包方丧失了工期顺延权。依照《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等,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这里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很难办到工期顺延的签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办理签证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出了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举证证明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为严重而影响了施工进度的,那么对其工期顺延权主张应予以支持;如果承包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工期顺延的要求,且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轻,并不必然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则不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此外,因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的,一般情况下,工期顺延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发包方付清进度款之日止。
        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一般应予支持。因为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该困难属承包方无力克服之困难,如果这种情况下不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既不符合客观情况,也有违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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