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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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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理念与思路深度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建工案件)因其专业性强、涉案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审理周期长等特点,已成为民事审判中的难点与焦点。
一、建工审判的核心理念:三大价值取向
建工审判并非简单的合同权利义务界定,其背后承载着厚重的价值衡量和司法导向。
1. 坚持“质量第一”的根本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绝对不能突破的底线。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当合同自由原则与保护建设工程质量的强制性规定冲突时,对工程质量的保护优先于合同自由原则。这意味着,凡是违反以保护工程质量为目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如承包人缺乏相应资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司法实践表明,因主体资质、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件占比近80%,凸显了资质管理对质量保障的核心作用。
2. 保障“劳有所得”的弱势群体权益
建筑业是吸纳农民工就业的重要领域。建工审判必须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优先保护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包括建立农民工的专用账户,在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应突破合同相对性,允许实际施工人在一定条件下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以避免出现“干了活的拿不到钱”的局面,确保劳动者的辛苦付出获得回报。这一理念旨在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
3. 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于出借资质收取的“管理费”,若非真实管理对价,应认定为非法利益,不予保护。同时,通过典型案件的裁判,引导建筑企业规范经营,促进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案件审理的核心思路与裁判规则
审理建工案件,应遵循“合同效力→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的逻辑脉络。
1.合同效力的认定:以质量保护为标尺
无效合同的典型情形:合同效力是审理的起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建设工程领域,判断强制性规定是否导致合同无效的关键,在于该规定是否以保护建设工程质量为目的。因此,承包人未取得或超越资质、借用他人资质、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均因损害了工程质量保障机制而导致合同无效。
资质管理的核心地位:保护建设工程质量主要依赖于对承包人的资质管理。因此,导致由不具有资质的承包人承包工程的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2. 工程质量责任的认定:突破合同相对性
为保障工程质量,立法和司法倾向于在特定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相关法律等规定,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出借资质的单位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对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意味着,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发包人有权向所有参与施工的主体追责,形成强大的质量保障网络。
3. 工程款支付条件的认定:质量合格为前提
无论合同有效与否,建设工程质量合格都是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
合同有效时: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直至工程修复合格。
合同无效时: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验收不合格的,则无权获得折价补偿。这一规则体现了“质价挂钩”的原则,即支付对价的前提是获得了合格的建设产品。
4. 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有限度突破合同相对性
针对建筑市场“有资质的不施工,在施工的没资质”的乱象,司法解释赋予了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权利,但有严格的适用边界。
适用范围:此规定主要适用于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并且通常仅限于只经一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对于借用资质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适用该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
事实合同关系:在借用资质的情况下,如果发包人明知或应知是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则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可能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三、审判实践中的常见疑难问题梳理
1. 合同性质认定:
判断是否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键看合同标的是否为“建设工程”,可从承包人资质(是否要求为有资质的法人)和项目规模两方面考量。
(1)“黑白合同”效力: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合同均无效且工程质量合格时,一方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难以确定实际履行合同的,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为准。
(2)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该权利是法定优先权,主体仅限于与发包人直接订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行使期限现已变为不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其范围不包括利息、违约金等,且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3)结算协议独立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结算协议无效。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是当事人对既存债权债务的清理。
审理建工案件,是一场在契约自由、质量安全、弱势群体保护、市场秩序维护等多重价值间寻求平衡的艺术。法官不仅需要精通法律规则,更要深刻理解规则背后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
唯有坚持“质量第一”的底线思维,贯彻“保护弱者”的民生关怀,并通过裁判有效规制市场乱象,才能最终实现建设工程领域公平正义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建筑业的健康发
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来源:山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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