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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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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履行职务所签订的合同,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员工履行职务所签订的合同,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吉康律师点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关于“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规定,因张xx系不具备建筑资质的个人,故李三x、李四x接受王xx指示与张xx签订的《劳务合同》为无效合同。虽然合同无效,但张xx实际进行了施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张xx有权参照所签合同的约定,要求合同相对方支付相应工程款。
2.各方当事人均已认可了李三x、李四x为王xx所雇用的工作人员,张xx与四川开xx公司系挂靠关系,同时张xx据以主张其应得工程款的《证明》也系张xx以四川开xx公司委托负责人身份出具。因此,虽然《劳务合同》上所载的双方为李三x、李四x和张xx,但李三x、李四x签订合同系根据王xx的安排进行的职务行为,故张xx的合同相对方应为王xx或四川开xx公司。
3.李三x、李四x签订合同系职务行为,两人并未与张xx建立合同关系,且张xx对此事知情,并未提出异议,故张xx要求两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作者:吉康律师团队
(本文系吉康律师团队案列,文中所涉当事人均系化名,若需转载、分享,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