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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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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

装修装饰工程纠纷案件

核心内容:工程欠款,无法给员工发工资,这是该怎么办呢,希望对您有帮助。

案件简介:

  本案是一起装修装饰工程欠款纠纷案件,委托人系原告,其分别于2007年12月26日、2008年1月15日与一家公司签订围墙改造、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围墙改造协议已经完工,支付工程款最后期限为2008年2月份。装修装饰工程合同完成95%,仅剩下收尾的工程,支付工程款最后期限为2008年4月份。当时律师通过电话了解他现有证据,告知其证据不太充分,无法证明其已经将装修工程已经完成95%,且也无法证明是因对方未支付工程款,而造成施工方停工的事实。应与对方签订或由对方单方出具,关于工程完成的进度,及因其自身原因无法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施工方无法将工程竣工,并要求施工方停工,待工程款到位后,再行将剩余5%收尾工程实施完毕。

  后来律师在审查委托人的证据时,发现一张补充协议,将完成的工程进度,及因对方资金原因,未支付施工方工程款,并要求施工方停工,待资金到位后,施工方再将工程实施竣工。后律师对原告的案件又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解答,委托人决定委托律师代理其案件,并表示能打多少钱不重要,重要的是要出口恶气。

  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准备材料立案,并向法院立案。立案后,问题出现,被告户卡体现的公司办公地点已经拆迁,原、被告签订合同所装修的办公地点,租期到期,已搬出该地。新迁办公地点我方无法提供,造成法官无法将法律文书准确送达。法官便与律师联系,问被告是否有其他的联系方式。律师向法官提供的是被告负责人手机号码,法官拨通之后,对方就告诉法官,在外地出差,没法领取法律文书,被告就这样拖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法官向律师表示,如果对方再不领取法律文书,只能公告送达。律师考虑到诉讼时间的问题,与法官沟通,最好不要公告送达,诉讼时间过长,被告系法人,其负责人因出差无法领取法律文书,可以委托其公司的工作人员来领取,公司给其员工出具一份授权加盖公章,由代理人领取。法官接受律师的说法,与对方联系,并做通对方工作,委托其公司职员领取法律文书。

案件审理:

  庭审前,律师与主办法官沟通时,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如与对方同意调解,数额差距不大,我方愿意调解结案。主审法官表示努力为双方调解。庭审时,主审法官征求对方是否同意调解意见,对方表示同意调解,并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主审法官见此情况,便开始主持调解,庭审都未正式进行。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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