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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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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反映。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借鉴国际上工业发达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的通常做法,结合电力建设具体制定,用于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关系。第 3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

、中国安能建设总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从事水电、火电、送变电建设的施工企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全资、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项目法人、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第4条

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作。第 5条

企业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方针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第6条

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第7条 企业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责,并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第二章 目 标第8条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伤亡事故“零目标”。杜绝以下五种事故:1、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2、 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3、 重大火灾事故;4、 特大交通事故;5、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第9条 国家电网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目标:1、 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2、 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3、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4、 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5、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第10条 水电施工企业安全施工目标;1、 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2、 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3、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4、 不发生特大交通事故;5、 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第11条 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1、 企业控制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及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2、 专业工地控制人身轻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一般机械、设备、火灾、责任交通事故;3、 班组控制未遂事故和记录事故,不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第12条 水电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实行三级控制目标:1、 企业控制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重大人身死亡和其它特大事故;2、 工程项目部控制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3、 作业队控制人身轻伤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第13条 电力建设各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及所属的专业工地、班组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安全施工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责任制第14条 企业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全面责任。第15条

企业各级行政副职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第16条 电力公司总经理职责:1、 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2、 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3、 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4、 督促所属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安全奖金。5、 保证基建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第17条 电力公司基建副总经理职责:1、 负责组织落实本公司基建系统各安全施工责任制。2、 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3、 定期听取基建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基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4、 审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基建安全大检查;部署基建安全工作。5、

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6、 组织或参加基建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18条 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职责:1、 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2、 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3、

督促项目法人、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问题。4、 在安排基建施工任务或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时,必须组织审查标书和承包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奖罚条款。5、 必须按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电网公司关于“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全措施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6、 负责组织本电力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7、 参加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工作。8、 参加基建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有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19条 施工企业(包括火电、送变电公司,水电公司下同)行政正职、主管施工副职职责;1、 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制度。2、 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3、 行政正职主持本企业安全委员会工作,直接领导本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并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安全监督机构的建立健全负责。4、 审定企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企业安全工作例会,部署企业安全工作。5、 审批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6、 确保企业及下属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奖金。7、 组织并主持企业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8、

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组织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落实。审批“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第20条 施工企业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1、 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2、 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3、 组织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4、

组织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负责确定本企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模式和编制标准。组织编制各工程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审查、审批程序。负责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并对其针对性、适用性及有效性负责。5、 审批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6、 组织施工安全设施的研制及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推行工作。7、 参加企业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8、 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第21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经理(局长、主任)职责:1、 本单位安全施工委员会的工作,直接主管本单位安全监督部门。2、 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3、 审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4、 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5、 保证本单位安全奖金的建立和使用,确保本单位安全奖惩办法的实施。6、 保证承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奖罚措施,并严格按合同执行。7、 组织并参加本单位安全大检查工作。8、 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人身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机械设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22条 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主管施工副经理(副局长、副主任)职责:1、 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在本单位的生产调度会上布置、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2、 督促计划部门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同时下达,同等考核,确保现场具备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3、 负责组织对重大危险性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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