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联系我们
- 律师:林长宇
- 手机:13761395638
- Q Q:690548296
- 邮箱:690548296@qq.com
- 律所: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大厦
住宅质量问题百问百答
住宅质量问题百问百答1、《建筑法》何时颁布?何时实施?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实施。共8章85条。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何时颁布实施?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由国务院于2000年1月10日颁发并于1月30日实施。共9章82条。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何时颁布?何时执行?答:《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80号)建设部于2000年6月26日发布并于6月30日实施。4、《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何时颁布?何时实施?答:《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于1995年1月20日颁布实施。共6章53条。《条例》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主体责任行为提出具体要求。5、《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答: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规定了市级投诉机构的主要职责和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范畴,确定了维护房屋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等相关条款。6、监督站职责范围是什么?(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规划及管理全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3)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申报。(4)负责全市工程监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年审。(5)负责全市工程监理企业设立、资质审核、申报和外埠进连监理企业资质备案。(6)负责全市工程质量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年审。(7)负责全市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年审。(8)负责全市检测工作管理和检测机构资质审查、申报。(9)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0)负责全市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11)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构配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12)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取证、立案和实施行政处罚。(13)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14)负责指导区、市、县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工作。(15)参与本地建设工程的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成果鉴定。(16)负责工程质量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17)在工程保修期内对保修工作进行监督。(18)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7、投诉办的职责是什么?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9条:(1)贯彻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2)检查、指导县(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投诉问题进行协调和督办;(3)受理本地区并处理上级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例如:投诉办接到市政府有关部门批转的蒙会民住宅室内长霉斑质量问题函后,核实确认质量问题的同时,落实责任单位,按相关规定向其下发了整改通知,并跟踪督办,使业户反映的住宅质量问题得到了及时圆满的解决。8、市投诉办受理投诉区域有哪些? 答:负责市内三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在建工程和保修期内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工程质量的投诉举报查处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协调、督办全市典型投诉、举报案件。(引自《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辽建发【2001】86号) 例如:家住大连开发区的王女士来电咨询,所购房屋发生质量问题市投诉办是否受理? 我们的答复是:您所购房屋在大连开发区,按“属地”受理办结投诉规定,应由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窗口受理您的质量问题投诉。王女士及时向所在区域受理部门反映了情况,使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9、投诉办依据什么受理投诉?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有关政策、法规。 10、投诉受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投诉受理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查办、属地解决的原则。(引自《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辽建发【2001】86号) 例如:李先生来电咨询他发现金州某工地施工中有人为制造质量缺陷行为应如何举报? 我办告知其应向工程所在行政区域金州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并告知了受理部门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使其反映的问题得到了及时核查解决。11、谁是住宅工程质量第一责任者?答:建设单位(含开发企业,下同)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建设的住宅工程的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加强对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引自《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12、投诉机构对责任单位的不作为行为有处罚权吗?答: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3、对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如何解决?答: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报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报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引自《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80号)14、对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方法有哪些?答:对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进行解释,并责成责任方限期解决;对不属于投诉范围或不合理的要求,要向投诉人做出说明;对于坚持无理要求的,应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无理取闹的,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引自《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辽建发【2001】86号)例如:我们接到家住沙河口区某小区刘先生的住宅墙体结露质量问题投诉后,立即组织对业户进行了走访,核实质量问题后,落实责任单位。因冬季施工效果不佳,责任单位书面承诺,待4月初将按整改方案全面维修,业户对此欣然接受。该业户又提出经济索赔要求,经说明此问题不属于我们职责范围,业户表示理解,并就此问题找到有关部门后得到了解决。 15、对住宅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举报)需要提供哪些相关资料? 答:(1)商品房入住时间、购房合同、业户产权证;(2)本人身份有效证件、联系方式;(3)售房单位配发的《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4)工程地址、名称、负责人、电话;(5)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物业管理部门名称。 16、对在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质量隐患问题如何举报? 答:对在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偷工减料、违反设计、存在结构质量隐患等问题,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机构采取实名或匿名方式予以举报(受理部门对举报人予以保密)。 例如:高新园区的某厂房扩建工程,施工人员来电举报梁柱配筋不足,我们与辖区质监站赶赴现场,对指定位置进行核查确认,其所举报的情况属实,责成参建单位立即按原设计要求进行整改,使隐患问题得到了及时处理。 17、投诉方式有几种? 答:可以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电子邮件等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引自《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辽建发【2001】86号) 18、对工程质量安全隐患问题是否可以匿名举报? 答:社会各界百姓发现重大结构性质量隐患问题,均可匿名(或实名)通过信函、电话、网站或直接到有关部门反映等形式进行举报。 19、投诉受理工作主要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答:投诉机构受理投诉后,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现场勘察质量问题;落实被投诉单位;听取被投诉单位的意见;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质量问题;调解双方纠纷,督促被投诉单位给予解决;落实质量问题整改效果及投诉人是否认可;建议双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未果的相关纠纷问题。 例如:庄河市乔某网上投诉,反映其宅天棚裂缝。我们会同庄河市质监站现场核查,落实被投诉单位后,听取了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开发单位经委托权威部门检测鉴定,确认了裂缝产生的原因,开发单位遂按要求对乔某宅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但乔某对此不予认可。虽经多方协调,但乔某拒不配合维修,至此,建议双方通过履行法律程序予以裁定解决。最终由司法介入,使问题得到解决。 20、质量问题保修完成后由谁来组织验收? 答:保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 ,应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引自《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80号) 例如:中山区某花园广场一业户投诉所购房屋存在结构性质量问题,经责任单位委托鉴定确认楼板确实存在安全隐患问题。经原设计单位出据维修方案实施后,由建设单位与业户共同组织了质量验收,双方均表示满意,并将相关的资料报送市投诉办。 21、投诉受理范围指什么? 答: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引自《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辽建发【200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