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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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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

发包人应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应如何承担责任?

   按照《建筑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出现质量瑕疵的,一般处理原则是由承包方也就是建筑工程的施工方承担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56条第1款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72条第1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对于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亦应承担责任进行了规定。
        实践中有人认为,就发包人是否应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过错责任,建筑工程出现质量瑕疵的,当然由承包方也就是建筑工程的施工方承担责任。
        南京建设律师认为,对建筑工程出现质量瑕疵的,一般由承包方也就是建筑工程的施工方承担责任;但发包人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不一定完全归责于承包人,下列情形下,发包人对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司法实践中,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所作的图纸,经过规划部门审核通过后,设计图纸存在缺陷的可能性不大。但因发包人降低工程成本,擅自变更设计,从而出现缺陷,比如,由原来设计的四层房屋增加为六层。这些缺陷应当由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二)提供货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对施工人来讲,购买建筑材料存在利润空间较大,发包人为了控制建筑成本,往往直接提供或指定建筑材料时,如擅自降低强制性标准,出现缺陷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三)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
        这种做法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令禁止的。
        符合上述情形的,对于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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