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
林长宇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建筑工程及房地产领域的研究及实践,擅长:建筑工程纠纷、房地产纠纷、国有土地转让纠纷、拆迁补偿纠纷等辩护工作。是典型的学者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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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绑架的司法独立
一、离奇的案情
无锡市国土局正副局长受贿案二审之前,主任陈有西最早交给我的是茅亚荪一审的判决书,当时我并不了解案件情况,初看这份判决书时,感觉这怎么像是在做数字游戏,判决书原文如下:
1、200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大地宾馆门口,收受谢国栋通过强民杰送的50万元;
2、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国土资源局,收受谢国栋通过强民杰送的50万元;
3、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国土局强民杰办公室,收受谢国栋通过强民杰送的50万元;
4、2006年10月的一天,在国土局强民杰办公室,收受谢国栋通过强民杰送的30万元;
5、2007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国土局强民杰办公室,收受谢国栋通过强民杰送的50万元;
6、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在国土局强民杰办公室,收受谢国栋通过强民杰送的50万元。
可以发现,这里面只要将年份的最后一个数字依次改起,其它几乎不需要变动,十分离奇:
金额:六笔行贿,5笔同一个数字50万元整;
地点:都在国土局办公场所(大地宾馆是国土局租来作为办公地点的,共约10层);
方式:巨额行贿不是本人亲自秘密进行,却要公开并由他人转交;
时间:都是春节前的一天;
时间点:上班时间;
过程:没有任何障碍、没有任何客气,照单全收。
除了判决书中描述的六次行贿,在其后看到的其他案卷中,相同的情节又出现在其他涉案人员的供述或证言中。如行贿单位的会计彭惠中就如何提供行贿款给谢国栋用于行贿一节:
2003年年初,彭惠中提供120万元现金给谢国栋;
2004年年初,彭惠中提供100万元现金给谢国栋;
2005年年初,彭惠中提供150万元现金给谢国栋;
2006年年初,彭惠中提供150万元现金给谢国栋;
2007年年初,彭惠中提供150万元现金给谢国栋;
2008年年初,彭惠中提供250万元现金给谢国栋;
2009年年初,彭惠中提供250万元现金给谢国栋;
2010年年初,彭惠中提供250万元现金给谢国栋;
可以看出,在连续5、6年间的时间里这个行贿人每年定期拖着两大一小三个拉杆箱,里面装着上百斤重的现金,在上班时间去行贿无锡国土局的三位领导,公然将钱送到无锡市国土局的办公场所,两位局长还不是亲自送,都通过下面的同一下属转交。如此离奇如此明目张胆地行贿,无论怎么说,都太不符合常理、太离谱。当时看完案卷产生的第一个想法就是,即使这个案子是真的,被告人家属有权利、侦查机关也有理由对涉案的强民杰、谢国栋、茅亚荪、吴伟坤这几位“人宝”进行必要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是不是脑子都出了问题。第二个想法是,一审既然定罪,证据链一定是十分严密的。
二、会见茅亚荪
第一次跟主任陈有西一起去会见异地关押在宜兴的茅亚荪是今年 的4月11日。实事求是地讲,去的路上“大官大贪、小官小贪”这种观念在我心目中还是有一席之地的,私下想,国土局副局长,怎么会不贪呢?多少罢了。今天回想起来,这个想法可能就是导致办案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导致上层权力部门下大气力突破该案的思想根源所在,这也可能是所有接触或听说这个案子人们的第一个想法。
宜兴看守所,除了前额中掺杂的缕缕白发外,茅亚荪神情淡定,谈到具体案情时,立刻变得义愤填膺,她对我们讲了她的那份有罪供述是在什么情况下形成的具体经过。没有殴打,只是不让睡觉,窗子关得严严的,让你不知道是白天是黑夜,几班讯问人员轮流审讯,反复思想教育,几天下去人已经神志迷糊,最后在办案人员翻出她手机中正在准备高考女儿“妈妈你怎么还不回我短信呵”读给她听时,她整个身心崩溃了。这个过程在她的《我的自述》中有具体的陈述。
第二次会见是交换证据的头一天5月4日,我跟许兰亭律师去的。面临第二次开庭在即,茅亚荪诉说心中又激动又担心,既愿这一天早一天到来,也愿这一天再晚一点到来。看得出来,对于二审开庭,她已经进行了准备,铐着的双手中紧紧握着几张纸。对于庭审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以及质证中可能要回答的问题,她有的陈述不得要领,经常一讲就讲到那几名让她刻骨铭心的检察院办案人员的行径和仇恨上来。
两次会见,我意识到这是一位单纯、善良、又较少经历过什么世事的女性。
三、开庭
二审开庭伊始,程序上首先弄颠倒了。上诉审因上诉人提出上诉而启动,法庭审理应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展开进行,而不是一审审判程序的重复,陈述、调查、提问、辩论都应由上诉人一方先行,调查也应由上诉人提出对一审中的哪些证据和事实进行调查质证,并围绕展开。在陈主任当庭指出该错误后,法庭听取了意见才改正过来。
庭审焦点直指非法证据的排除。由于本案没有任何实物证据,所有定案的依据均为言词证据,定茅亚荪有罪的言词证据有二,一是中间转交人强民杰的供述,一是她本人的有罪供述。茅本人当庭否认收受过任何一笔钱,强烈控诉无锡检察院违法对她实施变相刑讯逼供及诱供、骗供的行为,指明对她的所有讯问都是非法的。指出她的第一份有罪供述完全是诱供、骗供的结果,是非法证据,强烈要求当庭播放。而对于她在一审中就已经强烈要求出庭对质的强民杰、谢国栋、吴继昌等人再次不被允许出庭,表示十分愤怒。指出强民杰的假供述直接决定了她的冤案,而强民杰就在监狱随时可以通知到庭,甚至提出既然法庭明知有见不得人的证据不敢出示,故意不让制造假证言的证人出庭对质,她也要拒绝接受审判。面对她提出的一连串质问,公诉人和法庭都无言以对,只能视左右而言他。
“双规”期间对茅亚荪讯问的同步录像,重点是茅亚荪作出第一份有罪供述这一天的录像,二审至庭审结束拒绝播放。对这份录像,一审中就曾拒绝播放,判决书中仅描述为经合议庭私下审核过。
围绕证人出庭和录像播放这两个问题,辩护人提出了严正的要求,法庭不同意,却又说不出任何正当的理由,最后只能草草收场。这就等于这两个本案争论焦点问题,错案的渊薮和总根源再次被掩盖,法庭调查已经丧失了基本的功能和意义。
陈有西主任另对一审判决中列举的16份证据一一质证,从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直指所有证据的虚假和不能采信,指出证据链根本不存在,不值一驳。对于实物证据,比如拉杆箱,颜色、款式不一样暂且不论,本案装钱的拉杆箱有20多只,侦查机关能否找来一两只看看。20多只拉杆箱在国土局应该摞成一大摞了。
四、茅亚荪有没有收到钱是全案的核心。一审和目前的二审中对赃款来源和赃款去向这两个关键事实全部无法查明。赃款来源无任何有效证据,赃款去向则完全没有任何证据事实。
作为司法实践中典型的“一对一”受贿案件,言词证据居多,在受贿人有罪供述稳定,受贿人收到赃款这个核心事实成立的前提下,行贿过程、包装物、时间、地点、在场人、提取凭证等等就不再是那么重要。收到钱自然构成犯罪,没有收到钱就不构成犯罪。茅亚荪有没有收到钱的证明责任在公诉机关,她本人在彻底明白真相之后已经坚决翻供,一审就只有强民杰口供这一份孤证,二审中仍然如此。强民杰的这份孤证还是本案其他涉案人员一切供述和证言的来源和“蓝本”,也是同案吴伟坤局长有罪的主要证据之一,但在金额、次数、包装物、地点、时间、在场人等细节方面与其他涉案人员的供述或证言存在着大量无法排除的矛盾。实物证据没有,全部以言词证据定案,这要求不仅要排除同一被告人口供前后之间的矛盾,还要排除此一被告人与其他被告人口供之间的矛盾,更是排除口供与客观事实之间的矛盾。所有的矛盾得到排除,未能排除的矛盾能够有合理解释,所有证据指向同一方向,彼此之间应形成一个真实、完整的证据链,特别在在赃款来源、赃款去向这两个重要环节上应当有实实在在的证据事实予以证明,因为在贿赂案件一切可能的证据中,只有这两个环节证据事实的形成过程包含不受行为人意志转移的外在客观因素,以客观形态存在,客观性最高。但本案的证据链仅挂在公诉人的嘴巴上,空洞无物,不值一驳。
5月5日在无锡中院交换证据时,我们提交了五份新的证据,包括国土局保安人员的证言、谢国栋专职司机的证言(谢自己不会开车,如他真到国土局地下车库,司机必须同行,但司机证实根本没有这一回事,更没有见过拉杆箱),一审中作为指控证据使用的华仁集团帐册的审计报告、华仁集团董事长裴仁年2010年总结大会上的讲话、大地宾馆物业管理处关于7至8楼间安装铁门及地下车库情况的证明(只有七、八个车位)。
先说赃款去向
赃款去向是贿赂案件中最重要的案件事实之一,并且是证据链条中首要的一环,这是一个常识问题。没有赃款去向,证据链中就缺少了最基本的一环,不能定案。在赃款去向这个事实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居然来了个“赃款的去向不影响受贿事实的认定”,一审法院自认为是找到了利器,但实在是在自慰:
1、全部赃款都无法查明这属于标准的案件事实不清;
2、不能查明的比例是多少?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如果仅是一部分,并有其他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也许可以得出这个结论。但本案茅亚荪的330万元去向无法查明,吴伟坤的550万元同样无法查明,合计880万元。这是所谓“窝案”正副局长的全部受贿款,其去向全部没有查明。
3、除了“赃款去向”不影响受贿事实的认定外,本案目前还有哪些证据在支撑整个证明体系?遗憾的很,只有一份强民杰的供述。强民杰的供述有理由相信也是刑讯逼供的产物(本文不赘述),强民杰是有利害冲突的同案人,自身有到澳门赌博等恶习,并且本案所有其他涉案人员,只讲将钱交给了强民杰,由强民杰转交茅亚荪,而强民杰转交没有,没有任何人看到,更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强民杰有受贿可能是个事实,具体是多少,只有他自己清楚,但可以相信的是,也没有他本人判决书中指控的那么多。
4、赃款去向是贿赂案件证据链中最基本的一环,这是一个基本常识,缺此一环,不能充分地认定案件事实。在无其他证据支撑,证据链没有闭合的情况下,案件事实不能作出认定。
再说赃款来源。
赃款来源也是一审中辩护律师重点质疑的内容之一,本案由于没有进行本来应当进行的司法审计,一审判决对于赃款来源的论证,一是靠行贿单位似是而非的部分帐册,其余就是涉案矛盾重重的供述和证言了。一审帐册没有具体数据,没有明确对应的钱数,特别是与本案的关联性没有得到任何证明。
二审前交换证据时,公诉机关为了弥补赃款来源的漏洞,提供了行贿单位到银行提款的36笔凭证,金额为2941万元。但经我们核查,能列出去向并有凭据的就有1099万元,加上检察院扣押证据中,用于华仁集团年终分红的1000万元中,目前辩方无法提供去向的只有800余万。剩余的这800余万只要审计检察院查扣帐中的其他开支去向,就会一目了然了。但检察院不做。
本案行贿单位在联合办案机关的掌控之中,行贿单位的相关人员已成惊弓之鸟,并且可能还有种种施加的压力,辨方又没有侦查机关的权力和查证手段,在行贿单位不敢配合,侦查机关刻意只到银行而不去行贿单位提取不反映提款去向和用途的提款凭证的做法,致使本来十分容易查清的赃款来源有无问题被人为地掩盖。但就是这样,目前赃款来源这一证据环节在二审中再次遭到破产。
一审判决对于赃款去向无法查明来了个“赃款去向并不影响茅亚荪受贿事实的认定”;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于赃款没有来源,二审法院不会得出与一审逻辑一样的“赃款来源也不影响茅亚荪受贿事实的认定”这个结论吧。
五、昏招迭出,掩盖错案比维护公正判决难度更大,成本更高。
1、为了弥补赃款来源的漏洞,二审交换证据这一天,公诉机关连茅亚荪女儿在上海读书,一年要交学校1000元学费的收据,以及租房每月2000元,一年2.4万元,三年7.2万元的收据都收集到了,以此证明茅亚荪家庭支出是多么地巨大。这能证明330万赃款的去向问题吗?这恰恰证明,侦查机关实在找不到茅亚荪330万元的受贿款到哪里去了这一根本“心病”所在。祖孙三人在上海,2000元能租到什么样的房子,这可能是去上海取这份证据的办案人员没有想到的。而且,茅为副局长,她的丈夫也是一行政单位副局长,十余年间全部家庭财产被侦查机关查了个底朝天,也一共390万元。学费和租房收据实在是荒唐至极,我甚至怀疑是良心未泯灭的人在帮助茅洗清罪名。
2、阻止查明事实。二审开庭前华仁集团冒着风险给我们提供了银行提款去向和用途的凭证,但结果马上就遭到有关部门的反调查,致使华仁集团的人员十分害怕。这种害怕不是对办案人员的害怕,而是对权力的害怕。这个公司也许有税收问题,并且本案招标中的串标问题都还捏在检察院的手中。正当的公正司法,查明案件事实是对法律负责,也是对办案机关不办错案负责,但公诉机关故意不去调查,刻意地捂着真相不让查明,辩护方只有千方百计自己去调查取证,而被调查单位却被施以威胁,刻意捂着的是什么呢?捂着的东西能是见着人的东西吗?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错案错办,维护一审的错误判决。
3、本未倒置,画蛇添足,“技术含量”实难恭维。放着主要的残缺证据不去修补,却对细枝未节的证言刻意修补。谢国栋5、6年间每年用两大一小三个拉杆箱将钱送至国土局,一审律师已经指出按谢国栋所称的尺寸,一个大拉杆箱就能装下200万元,为什么要用三个箱子;送局长钱多用大箱子,可是送茅和强的钱少都是50万元,用小拉杆箱就足够了,为什么也要用大箱子。公诉机关就此重新对谢搞了笔录,但谢的新证言仍然是原来尺寸的两大一小三个箱子,仍然驴唇不对马嘴,不着边际。一审律师指出这么多箱子,20多个,在哪里买的,凭证有没有,公诉机关对谢重新搞的笔录中,就改成:谢称自己是公司经理,买箱子钱不多(应为万元左右),都是自己掏腰包并自己亲自去买的,都没有凭证,也没有报销。可笑吧,连续5年6次,公司行贿,他一个打工的自己掏腰包买了装钱的拉杆箱20多只!
4、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允许民众旁听,并对媒体人员施以脚踢。
公开审理的案件,法律规定允许任何公民持身份证到庭旁听,并规定媒体优先采访。但2012年5月10日下午的开庭却搞的如临大敌,只允许茅亚荪的两位家属旁听,大多数家属被法警拦在外面不让进入,站在法庭外面的法警最少有二十多人,拍照家属的手机被法警抢走,铁门内是法警,门外是家属和要求来旁听的群众和当地律师,都是里三层外三层,质疑吵闹声一片,大量路人围观,这哪里是神圣的人民法庭面前应当出现的一幕。当时的阵势,看警察对要求旁听人员的态度,如同水火,现场一度失控。被踢了一脚的记者就在我旁边一边打电话投诉,一边愤怒地与法警理论。这可是“人民”法院啊,法警的全称也是“人民警察”,怎么对自己的“主人”做起老爷来了。不是公开审理吗,怎么搞得像是秘密审判。其实,越是这样沸沸扬扬的案子,司法机关更不要捂盖子,就让所有愿意旁听的人来旁听,让媒体充分报道,又能怎么样?公开审理允许旁听,不给媒体和家属以口实,是不是会更明智?如果,真正的以事实为根据了,真正地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了,还怕什么呢?如临大敌,真是昏聩到了极点。
六、“另类”的普法教育
二审定在5月10日下午1点15分开庭,我们提前半个小时出发前去法院。这个案子由于事实和证据都具有代表性,因此我早在此之前就想跟陈有西主任学习他这个案子的辩护思路,然而到了法庭外拿出律师证,法警仍然把我拦下了,理由是名单上没有,我问什么名单,法警回答家属名单,我说我又不是家属,是陈有西的助手。但名单上没有就不让进。主任看我没能进去,回头来带我,仍然不让进。之后,我见张青松律师及其助手进去了,对指挥的一位庭长说,怎么不一样对待,这位庭长已经累得脸色发青,不好通融。我又对一位法警说了理由,法警说,张青松他们也没有进入法庭,我说让我进去如果他们没有在法庭,那我就出来。这位法警特赦我进去,与我一同看到了呆在休息室的张青松律师及其助手。法警说:怎么样,你出去吧。我不同意出去,法警这时对我讲起了道理:你是个男人吧,你刚才怎么说的。当然,我不能否认我是男人,我也不能为旁听一次开庭不做男人,在这位讲“诚信”法警的亲自护送下,我又被请出了法庭大门。此时门外人员仍然很多,家属愤怒于不让旁听,打出了“反秘审茅亚荪反司法腐败”的横幅,但最多不超过半分钟,马上有警察过来要收横幅,打横幅的一位七旬老人不同意,结果就被连拖带推地带往西侧的法院大门方向去了。这个过程很快就过去了,回头一看,见张青松律师就在我身后不远的地方,他们仍然没能旁听,不知什么时候已经出来了。
第二天开庭,虽然费了一点周折,但总算能进入法庭了。
无锡国土局受贿案件的事实真相相信目前已经逐步为大部分办案人员,同时也为大部分民众所逐渐了解,作为一个法律人,当然只能本着事实和法律这两个基本的要素看待对待围绕本案发生的一切。这个案件在昏聩的幕后指挥下的做法,所起到的反面普法教育的后果是恶劣的。
1、“口供为王”。
“口供为王”的司法流毒在我们这块土地上依然根深蒂固地存在着。非法证据排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不是没有规定,规定都很明白,很清楚。“口供为王”另一面就是不管客观事实的真假,不管证据事实存在与否,是导致刑讯逼供的思想根源。
2、要有“猪坚强”的精神。
完全依靠刑讯逼供的口供定案的做法,对所有可能涉及贿赂的潜在人员都是一个警醒,那就是对于刑讯逼供,要有足够的体格,精神上有足够的耐力,心理上有足够的准备。问题是,能否抗得过去。另外,如果被逼没有退路,可以在供述中留有必要的伏笔,为将来的翻供打下基础。
3、是不是还能相信法律。
不允许旁听会被民众认为是在捂着盖着,是有见不得人的东西,这直接导致人们对法庭公正性的质疑。要求播放法律规定播放的录像,要求唯一证人出庭质证,这都是依法应予以满足的,但为什么不敢。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如此苍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基石遭到了现实的亵渎。法律、法院本来是民众心目中神圣、公正、公平的象征,如果连法律、法院也不能相信,让他们去相信什么呢。但这个案件的确就是这么做的。法律底线也可以随意突破,司法公正理念遭到彻底的践踏。
4、检察院系统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实难恭维。
如当办案人员看到负责记录的已经记到7、8笔了,这位办案人员边摇手边着急地站起来说“有7、8笔了,不要说了,不要说了,够了”(见茅亚荪当庭陈述)。这是典型的逼信供,这样的供述不具有客观性,难道这些办案人员连这个基本道理也不懂吗?但看本案的发展轨迹,他们似乎就是不懂。再如二审前对无关紧要的证据进行画蛇添足的修补,不仅于事无补,却暴露出更大的缺陷,恰恰起到了相反的证明作用。
七、本案如要定罪,应当查明下列案件事实,并排除所有矛盾。
1、行贿款的来源,特别是行贿单位提款后该款项的去向和用途。
2、贿赂款的去向。哪怕只查明其中的一部分。
3、被告人利用职权为行贿单位取得土地提供了哪些具体帮助的具体事实。包括在哪个环节,提供了什么样的具体帮助,以及在没有提供这些帮助前,事情处于什么样的一个状态等等。查明这些方面的具体事实和证据。
4、本案目前全部靠言词证据定案,而没有任何实物证据,在被告人全部翻供,孤证定案的情况下,理应查实其中的部分实物证据,比如任何一笔赃款、任何一笔去向、20余只拉杆箱中的一两只、或一两只装钱的袋子等等。
5、司法审计。按照裴仁年、彭惠中的证言,从2004年到2010年,公司行贿款多达1500多万元,但其公司有没有行贿?行贿款到底是多少,这要在对其公司赢利、小金库、造假工资套现等全部数据进行司法审计的基础上,才能得出结论。
6、国土局的监控录像。不是公诉方所取来的书面证明只能保存几个月就结束了,其中的数据通过技术手段完全可以恢复,这是十分肯定的。
7、一人供述的变化为什么会发生蝴蝶效应,吴继昌先是行贿250万元后改为50万元供述的变化为什么引导了后面几人的供述也纷纷都发生了同样的变化,其中的原因应予查明并作出合理解释,非法证据应全部排除。
8、排除法。本案可以尝试在排除强民杰的口供后,看看还有哪些案件事实、哪些证据可以继续成立,以此检验本案的真实程度。
9、前后共8笔行贿,在金额、次数、包装物、地点、时间、在场人等细节上,到目前为止仍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每人各执一词。这些矛盾都不是细枝未节的问题,而是关系到所有供述、证言的真假问题,这些矛盾必须排除。
10、茅亚荪和吴伟坤目前都强烈控告在羁押期间遭到了变相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没有排除。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只要播放从“双规”开始日到25日检察院正式立案中间的讯问录像就可以一目了然。
11、导致千篇一律出现的情节高度一致的事实真相应当查清。每次“50万元”、每次“春节前的一天”、每次上班时间“在国土局强民杰的办公室”,每次“谢国栋通过强民杰转交”、每次“两大一小三个拉杆箱”、每次都是重达数百斤的现金。
12、吴继昌行贿从250万元减到50万元,其证言已经被证伪,一审判决对剩余50万元部分仍然予以认定,没有作出任何合理的解释。
13、茅亚荪2004年初受贿50万元已被一审判决认定,但来源虚无,如何解释这个问题。彭惠中证言为“2004年年初我提供了100万元给谢国栋(去行贿)”,而张远霞、强民杰二人的判决书中已经认定该二人在2004年年初分别拿到谢国栋行贿的各50万元(两人合计100万元),一审判决中称茅亚荪在同一时间也拿到谢国栋行贿的50万元,这50万元,是从哪里弄来的?
依据江苏省高院《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对于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指控,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判决。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证据不足:
(一)据以定案的某个或某些主要证据不真实、不可靠;
(二)作为犯罪构成的某个要件或几个要件的案件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
(三)据以定案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无法排除。
八、本案不是事实难以查明,而是故意不查明;控辩之争实质上已经简化为检察院如何补漏堵洞这一个问题;法院无独立性可言,成为权力部门错案错办的道具。
1、我对于无锡市国土局受贿案件的整个看法,是这个案件的证据不足如此清楚,行贿过程如此离奇,案件事实如此不清,赃款无来源无去向,办案机关和上级权力部门不可能不知道。办案法官也都是受过高等法律教育的人,稍有法律常识的人不难发现这个案件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严重问题。这个案件的走向已经从最初的反腐,向着维护权力部门此前先入为主、错误判断、刑讯逼供导致错案结果这个方向演变;程序正义、疑罪从无、客观公正等刑事司法理念已经为一两位昏聩的幕后指挥人维护错误判决的私心所取代。法院没有独立的审判权,司法独立已经被彻底绑架,一切唯纪委权力马头是瞻;二审中公诉机关已经不是从完善证据、查清事实这个角度出发,也是在竭力补漏堵洞,由此所带来的问题就是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的千疮百孔,根本不值一驳。本案所谓的证据链仅挂在公诉机关的嘴巴上,空洞无物,不值一驳。明知是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的错案,却仍然竭力维护,这对本身专职监督法律实施的无锡市检察院而言,是十分可怕的,对具体办案人员则是危险的。在这个案件中,法律和事实已经被完全地边缘化了。
2、这个案子目前最大的障碍也许是既判案子的存在,其中强民杰还没有提出上诉,而刑期短的涉案人员已经刑满释放了。因此,联合办案的各权力部门面临二难境地,如果茅和吴伟坤的案件就此否定,已经服刑的人怎么办,办这个“窝案”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的违法办案责任、领导责任如何追究,如何赔偿等等,都会成为极为棘手的难题。
3、一审法院在一审开庭前曾经5次推迟开庭,推迟理由估计就包括审理法官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最后又不得不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这说明这些法官不是不知道这个案件中的原则性和根本问题上的重大错误,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从一审起这个案件的判决基础已经不是客观的案件事实了。
本案的启示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新的刑事诉讼法再一次作了标榜。但如果不完成三个细节上的技术问题,再好的规定也没有用,这就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讯问时律师在场权,以及讯问开始同步录像必须制作的技术强制性问题。